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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租车行业的行政法分类规制——以“行政特许”和“普通许可”的区分为视角

作者:翟翌出租车行政特许普通许可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

摘要:我国相关规范中对于出租车性质的定位及分类规制存在问题:巡游出租车被去除原本的公共交通性质,以及由于网约出租车和巡游出租车均可用网络揽客,以是否使用网络作为二者区分标准值得商榷。出租车性质定位应与出租车分类规制联系起来讨论。可以从行政许可种类角度研究出租车性质的定位及分类规制,将巡游出租车定为行政特许性质并回归公共交通定位;将网约出租车定为普通许可性质。两者的分类规制思路是:在行为性质上,巡游出租车完成公交运输特许任务;网约出租车的活动则是对出租车平台公司经济自由、司机劳动自由限制的解禁。在义务上,为完成公共交通特许任务,巡游出租车应承担系列公共性义务;普通许可性质的网约出租车并不承担类似义务。在权利上,巡游出租车可享有一定特殊权利以确保完成特许任务;普通许可的网约出租车并不享有类似权利。应构建由公交巴士和地铁等常见公共交通方式、行政特许性质出租车、普通许可性质出租车组成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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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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