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瑞玲预约本约继续履行损害赔偿
摘要:对预约、本约性质的客观解释论是值得商榷的。有必要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导向,运用主观解释标准来探讨预约制度。在当事人是否另外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不明确,而从合同表述中又不能够推断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预约。预约合同既有固定阶段性谈判成果以促成本约的目的,也有阻却本约效果之意愿,应当根据预约合同的条款对预约的缔约目的作出区分。在预约的违约责任承担中,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责任规则:因订立本约客观原因未成就的预约,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订立本约;因订立本约主观原因未成就的预约,则不能强制违约方订立本约。预约守约方直接主张解除预约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其损失的赔偿应先以信赖利益损失为初步依据,再根据不同的缔约目的给予不同的信赖程度评价。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