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明新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概括国有化宪法建设用地市场市区郊区
摘要:“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将城市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概括国有化”的法律表述。城市指的就是行政区域上的市。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内含了对某些城市进行市区与郊区划分的要求。在土地“概括国有化”下,市行政区域的设立与变更是土地所有权变动的原因。由于我国的(城)市行政区划并没有按照宪法的要求运行,“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实际上基本处于一种被虚置的状态。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不违反“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但同时“城中村”的土地也应该被“概括国有化”,这是“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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