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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的登记能力——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4条

作者:高圣平不动产权利登记能力农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租赁权

摘要:不动产权利的登记能力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物权法》及其他法律中明定的不动产物权具有登记能力,虽然国家土地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但也具有登记能力。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农用地使用权这种权利类型,不宜承认其登记能力。具有公示必要性的不动产租赁权应具有登记能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可以在其中对此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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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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