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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罪的未遂研究——兼及对“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的修正

作者:娄永涛事后抢劫未遂实行的着手未得逞

摘要:将事后抢劫拟制为抢劫罪,根据是二者侵犯的法益具有同质性,且侵害或威胁法益的程度相当。“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的通用标准不宜直接用于判断事后抢劫行为起点的标准;在未取财情形下,将致人轻伤以上后果作为事后抢劫罪的既遂要件,既与相关法条间的解释不相协调,又与罪责均衡原则相悖;作为拟制的侵财型犯罪,事后抢劫未得逞的标准应是行为人未能取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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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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