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磊外交保护跨国公司国籍国际投资国际法委员会
摘要:跨国公司是外交保护的主要对象之一,而认定跨国公司的国籍是外交保护的前提。研究外交保护中认定跨国公司国籍的法律标准对我国而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20世纪70年代的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案确立了成立地标准的权威性。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成立地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国际形势的发展,现代国际社会需要一种考虑国家与公司之间真正联系的新标准。为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杜加尔德在总结各方意见后提出了7种方案。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9条也提出了新的方案。通过对这些最新理论成果的分析,我们看到未来的新标准应当是将成立地标准作为原则,将真正联系作为例外情况的考察因素。当与公司有真正联系的国家不是成立地国时,应允许该国在一定条件下作为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我国应该适时地改进国内立法与外交对策,从单纯的成立地标准转向复合标准。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