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慧蕾婚姻障碍法律效力虚置婚姻法
摘要:婚姻法第七条是属于婚姻障碍立法,该条文对受其规范的不同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其中,对结婚当事人而言,是必须要提供健康证明的义务;对行政机关而言,是必须进行认真审查的职责。对婚姻法第七条的法理分析与实证考察表明,该条禁止性法律规范主要由于行政机关的不当执法,造成其在实践中法律效力被弱化直至虚置。在现有的立法基础上,对于婚姻法第七条的禁止性规范,执法机关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对其进行全面审查,以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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