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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与营业自由——商业登记的功能、技术及其价值基础分析

作者:张翔商业登记商人商事主体准则主义营业自由

摘要:商业登记制度的公示意义,蕴涵着营业自由的价值基础。在奉行“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国家,如法国和德国,商人资格的取得,意味着“商法之适用”,而不意味着“商事经营资格”的取得。其中,“商法之适用”在涉及第三人关系时,以商业登记为条件;“商事经营资格”则纯属营业自由的范畴。因此,商业登记的公示技术,系立足于法律行为与自己责任的—般规则之上,通过公示“适用商法的特殊事实”,以期达到排除民法一般规则之适用的目的。我国商业登记制度中“行政监管”观念对于“商业公示”意义的湮没,恰恰归因于“营业自由”观念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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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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