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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组织法人问题的探讨

作者:范国振业主大会法人地位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构建和谐社会深圳经济特区法人登记社会团体

摘要:主持人:今天请各位专家、学者就业主组织的法人地位的问题进行交流、讨论。自2013年3月25日温州市鹿城区嘉鸿花园业主大会获得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来,全国先后已有一些城市的业主组织获得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这对全国的业主自治、物业管理、社区治理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带来了希冀之光。其实早在20年前(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已率先确认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社团法人资格,可以向区民政局登记注册。可见深圳特区当时极有远见,率风气之先,但1999年之后,因为某些原因又悄悄地取消了,改为现行的业主委员会向区主管部门备案。即使是2007年《物权法》对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是回避的,可见这个问题的艰难性。下面就请诸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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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与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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