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存荣维修保养垄断与竞争电梯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造单位行政命令生产厂家利与弊
摘要:近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粤质监特曲[2012]42号”文(下称42号文),要求电梯维修保养业务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实施,未由生产厂家授权的单位不得从事电梯维保业务。虽然由于种种原因,该行政命令未能实施,但对广东省电梯界造成了巨大震动。震动已经暂时过去,我们不妨深入探讨一下该行政命令的利与弊,以及政府和企业如何共同促进电梯维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