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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仍是物业管理因循之道

作者:陈海铭物业管理权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城市建筑物自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

摘要:自《物权法》公布以来,有关“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定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门话题。最近,深圳个别小区业委会酝酿实施“自行管理”,即抛开物业管理企业独立行使物业管理权。一时间,人们在感到新鲜的同时,又不免产生这样的担忧:业主“自行管理”这一管理模式,是否符合城市建筑物管理的发展规律?业委会“自行管理”是否具有法律支持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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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与房地产

《住宅与房地产》(CN:44-140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住宅与房地产》以推动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城镇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体制改革与健康发展为办刊宗旨,探索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房地产市场,解决城镇住房问题,提高人民居住水平的途径,在住宅与房地产领域的理论和实践间架桥铺路,为全国物业管理、房改系统工作人员,海内外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的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提供了及时、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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