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管理处能否定性为分公司?

作者:林金涛物业公司项目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机关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费

摘要:最近。由于物业管理企业在设立项目管理处时均未向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个别地区接连发生工商行政机关将此类管理处认定为分公司的事件。认为物业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即管理处)从事经营活动。非法收取物业服务费。据此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之规定和《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住宅与房地产

《住宅与房地产》(CN:44-140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住宅与房地产》以推动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城镇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体制改革与健康发展为办刊宗旨,探索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房地产市场,解决城镇住房问题,提高人民居住水平的途径,在住宅与房地产领域的理论和实践间架桥铺路,为全国物业管理、房改系统工作人员,海内外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的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提供了及时、详实...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