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业主开发商房屋转让租赁方式出租商品房小区露天室内
摘要:近日的南京《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相当于标准配建总量85%的小区室内专用机动车停车位,以及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其产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可以公开销售给业主;剩下的15%以及全部露天的机动车停车位,为小区所有业主共用停车位,可以租赁方式出租,但其收益归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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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与房地产》(CN:44-140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住宅与房地产》以推动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城镇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体制改革与健康发展为办刊宗旨,探索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房地产市场,解决城镇住房问题,提高人民居住水平的途径,在住宅与房地产领域的理论和实践间架桥铺路,为全国物业管理、房改系统工作人员,海内外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的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提供了及时、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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