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春兴; 叶国基物业管理暂住人员中国流动人口物业服务合同户籍制度社区治安
摘要:长期以来,“暂住人员”、“外来人口”、“流动人口”等称谓被用来称呼本市非户籍人员。法律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由此可见,“暂住人员”是我国一定历史条件下,赋予法律意义上的特殊人群的称谓。而物业管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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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与房地产》(CN:44-140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住宅与房地产》以推动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城镇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体制改革与健康发展为办刊宗旨,探索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房地产市场,解决城镇住房问题,提高人民居住水平的途径,在住宅与房地产领域的理论和实践间架桥铺路,为全国物业管理、房改系统工作人员,海内外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的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提供了及时、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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