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确立及其构造

作者:陈衍桥执行救济债务人异议之诉执行异议再审之诉另行起诉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虽有多种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的制度,却无法应对“解除原执行依据执行力”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被执行人的相关实体争议。以执行异议制度处理实体争议,会偏离该制度救济程序性权利的功能,违反“审执分离”原理;再审之诉作为纠正错误裁判的补救程序,无法解决非因裁判引发的实体问题;另行起诉的根本缺陷在于无法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我国有必要引入大陆法系国家专门为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而设立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以更加有效、周全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实体权益。作为一种因执行阶段出现实体争议而设置的审判程序,债务人异议之诉要适度、合理地发挥作用,需要特别而精致的程序构造。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州学刊

《中州学刊》(CN:41-1006/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州学刊》立足中原,面向全国,放眼世界,注意研究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刊载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主要刊登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哲学、历史学、文学等学科学术论文。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