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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声音商标审查采用获得显著性标准的依据及其完善

作者:王莲峰; 牛东芳声音商标获得显著性功能性商标审查审理标准

摘要:声音商标属于非传统可视性商标, 无法贴附于商品或服务之上, 未经使用难以发挥商标识别功能.即使声 音商标中的声音要素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独创性, 也不可推定其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 因此, 对声音 商标的注册进行审查时不能采用固有显著性标准, 而应采用“ 获得显著性” 的单一标准.此外, 通用声音和功能性 声音即使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也不得注册为商标, 这是保障公共资源不受侵蚀的法理要求.我国2 0 1 6年修订 的《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新增条款, 对声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作了特殊规定并确立了声音商标审查采用获得显著 性标准, 但对于该标准的法理基础、 适用范围以及声音商标获得显著性应具备的条件尚需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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