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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权利的保护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作者:李淑娟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权利意识胎儿保护损害赔偿请求权死亡损害赔偿赔偿纠纷案不法行为

摘要:关于胎儿权利的保护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非常重要的问题。但如何加以保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规定得很不充分。只在《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至于胎儿的受遗赠、赠与权、基于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义务人死亡或者残疾时胎儿的赔偿请求权均没有规定。但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特别是基于不法行为请求损害赔偿和抚养义务人死亡或者残疾时胎儿请求赔偿抚养费的案件就更多。例如,裴红霞被撞早产案、黄学琼、黄卫诉四川希旅游乐城公司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损害赔偿并负担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及遗腹子生活费纠纷案、梁军诉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等未经其同意为其妻引产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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