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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托管理应实行强制审计轮换制

作者:杜秀敏审计项目轮换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国人民银行

摘要:美国安然、世通等大公司财务造假案曝光,极大地震撼了证券市场和监管机构。为了保护投资者,提高上市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底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莱法》(Sarbanes—Oxley-Actof2002)。该法案第203条规定:负责某公司审计项目的合伙人或负责复核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须以5年为限进行轮换。在中国,强制轮换会计师事务所也被管理层看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2年6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也规定,为了维护独立性,事务所应“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表示,金融企业要建立一整套杜绝会计造假的机制,为避免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因长期合作而影响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实行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或负责公司审计的主审会计师轮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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