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成啸国企改制国家工作人员公务
摘要:国有企业改制后其工作人员身份的界定直接影响审判实践中对行为人性质的定性。本文通过对审判实践中一则典型案例,分析了各类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对何为“从事公务”、何为“委派”给出了认定标准,以此得出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后,其性质必然发生变化,必然引起原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改变,大部分改制后的企业管理人员,不再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结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职业圈》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半月刊,自创刊以来,读者遍布全国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事业单位。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806481 评论 68
人气 651763 评论 60
部级期刊
人气 564366 评论 50
人气 517159 评论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