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雄; 肖林彬就业歧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司法救济机制
摘要:就业歧视问题日益严重促使我国决策层和学界达成如下共识: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就业歧视法》。面对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现有反就业歧视立法几乎无能为力。不仅反就业歧视的实体法规定残缺不全,而且反就业歧视的程序法规定形同虚设。综观世界反就业歧视立法经验,我国即将制定的《反就业歧视法》应当着重解决如下基本问题:《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目的应体现多重价值;其适用范围应该包含事业单位劳动者和国家公务员;我国应采取科学合理的就业歧视定义模式;设立统一的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设计反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机制;建构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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