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值公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2005年工作规定教育部委员会政策性项目高考生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省级备案线
摘要:根据教育部制定的《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符合可“加分降线”投档条件的高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分值。经省级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本地区高等学校,并须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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