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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义务教育阶段校长负责制的认识与思考

作者:刘军校长负责制义务教育阶段认识与思考学校管理工作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自主权责任承担者权力拥有者

摘要:权力拥有者和责任承担者在主体上相剥离,会造成了学校管理工作的低效和混乱。实施校长负责制后,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状况。校长负责制初步确立起校长在办学中的主导地位,调动了校长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理顺了职权责的关系。但是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学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负责制,无论是在认识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不少地方都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偏差。因此,必须要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职责与职权,在法律框架内给予学校充分的办学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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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

《中小学校长》(月刊)创刊于1995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主办,CN刊号为:11-5612/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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