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继业离婚协议赠予撤销房产约定子女产权登记2009年
摘要:案例:王某与李某于2005年结婚,二人在婚后3年育有一子。2009年双方全款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2012年因双方感情破裂,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儿子所有,在儿子年满18周岁时进行产权变更手续,在儿子成年之前双方中任何一方都不得处置该房屋。2016年,王某打算撤销对儿子的赠予,所持理由是产权未过户,赠予行为未完成,要求认定房屋为王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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