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明超智力产品内容载体应用性无形性价值性
摘要:按照我国法律,产品是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商品。按《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的定义,产品是除最初农产品以外的动产,包括那些附着在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中的动产,也包括电。按照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定义,产品是通过商业销售供给人们使用或消费的有形动产,其他类别,例如不动产和电,当其供应和使用的方法与前述有形动产的供应及使用方式如此类似以至于应使用本规则时,也是产品。世界各地对产品的定义并不一致,但趋向于以商品的功能性特征来定义产品。产品应该具有可应用性和价值性。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可应用性和商业价值性,无形性不应是产品的本质特征,应该将智力成果作为智力产品对待。发生智力成果使用损害,责任者应该按智力产品损害承担严格责任。笔者认为,智力产品可以分为书籍中介绍的实用方法、电脑软件、标注地图、设计图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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