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梅英立法监管现代化多元化
摘要:近代历届政府对私营金融机构立法监管呈现的特点有:注册与核准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日益符合规范并逐步法律化,公司治理模式开始注重结合传统而逐步实现股份化,法定最低资本额和存款保证金注重区分钱庄银行自身的不同,业务范围适时变化和信用多元化。这要求政府在顺应中外金融监管现代化潮流中设计要体现银行钱庄各自的制度特色,适时调整注册程序、治理模式、最低资本额、存款保证金等进入退出及经营各方面的监管内容,并要做到:遵循宏观调控的立法原则,完善监管立法体系,全面推进和实现监管法律现代化;优化立法制度,尊重各类机构的行业特色,加强进入、退出和业务的监管;推进立法实践,充分发挥准备金制度和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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