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公司意思效力研究《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的法教义学分析及展开

作者:李建伟股东知情权固有权强制性规范公司意思实质性剥夺

摘要:判定“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公司意思的效力,离不开公司组织法上的两个共识与一个司法政策立场,也构成正确理解《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立法意旨的重要部分。共识一,知情权的股东固有权本质,即公司自治意思可予以限制但不容忍实质性剥夺;共识二,公司法关于知情权规定的强制性规范属性,即“为避免产生严重的不公平后果或为满足社会要求而对私法自治予以限制的规范”;一个司法政策立场,体现为对于股东、公司自治理念的恰当尊重,以及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理念。基于上述共识与立场,限制、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公司意思效力边界得以界定,司法适用的诸多细节亦得以厘定。此外,其效力规则类推适用的对象,则应限缩解释为具有与知情权相同法律属性的股东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外法学

《中外法学》(CN:11-244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