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东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扩张解释
摘要:法律解释须以法律文本的文义为中心,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也是终点,在各种解释方法中居于优先次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范围,限于“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解释,须从“第三入”的文义解释入手,综合运用体系解释和扩张解释等解释方法,得出妥当的解释结论,必要时应认可受诈害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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