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400-888-7501
首页 期刊 中外法学 论民法典法人性质的定位 法律历史社会学与法教义学分析【正文】

论民法典法人性质的定位 法律历史社会学与法教义学分析

作者:谢鸿飞法人实在说法人拟制说法人人格权法人侵权公司社会责任

摘要:法人性质的定位是民法典法人立法体系化的理论前提。拟制说以公司为原型,造成了法律对法人的过度控制,戕害了自然人与他人联合的天然意愿,最终反而背离了人本主义。实在说以传统共同体为原型,保障了个人结社的自治权,但逻辑上排除了国家对法人的调控,而且始终没有成功论证团体意思的存在。拟制说已不适应法人类型复杂、功能分化、作用突出的现代社会情势,实在说也需通过法人组织化、程序化的意思形成过程、内部组织设置和权力分配机制的特性来强化其合理性。我国民法典应以实在说为基础,承认法人是社会行动的基本单位,重点规范法人的团体性要件,并确认法人全面的法律能力。同时,在法人人格否认等制度设计上吸纳拟制说。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外法学

《中外法学》(CN:11-244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