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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吗?——一种功能主义的视角

作者:常鹏翱善意取得动产物权功能主义民事法律民法制度司法实务现实存在培训教育

摘要:一、引言:问题及其分析主线 (一)问题的提出: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吗? “善意取得”是一项比较奇妙的民法制度,即使我国民事法律至今尚未明确认可它的现实存在,但司法实务界对此并不感陌生,就我接触过的数百位民事审判法官和律师——他\她们大都有法科学生经历或者受过专门法律培训教育——而言,不知废名词及其大致含义者寥寥无几,这可能要归功于我国民法学理对其正当性的认可,从而给实务界人士提供了相应的智识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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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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