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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制度研究——兼论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作者:张学军买卖婚姻制度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财物彩礼婚姻案件聘礼性质

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的指示》(1951年10月8日)(以下简称为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意和早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1年12月3日)(以下简称为1951年《聘金或聘礼的复函》)第3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均以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聘金或聘礼”,依其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类:①“公开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②“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③“赠与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依据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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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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