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晓磊司法解散公司僵局替代性制度
摘要: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打破公司僵局,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但司法解散是一把双刃剑,特别是在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适用它需要更大的成本。因此对于公司解散之诉,司法者考量的不应仅仅是公司自治,而更需要对现实情况予以效率和公平的权衡,在用尽司法解散的替代制度之后,审慎适用公司司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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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教育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90年,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江苏开放大学主办,CN刊号为:32-1868/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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