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韦加速偷税数额制漏税
摘要:在偷税罪的认定上要把握和区分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偷税与漏税的界限,偷税数额上应采用单一的数额制,而不应采用比例+数额制;《刑法》第201务第三款规定的“又偷税”必须达到较高的行政处罚才能构成偷税罪;漏税者发觉后不自动更正但未采取隐瞒、欺骗手段的,不构成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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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教育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90年,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江苏开放大学主办,CN刊号为:32-1868/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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