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霍富强期前违约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立法完善
摘要:按照英美法系的合同理论,合同违约包括实际违约和期前违约两种形态。期前违约的本质在于期曾违约方侵害了对方的期待利益,对此合同相对方有权获得法律救济。我国《合同法》在继承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也引进了期前违约制度,但对期首违约制度的规定却存在很多不足特别是在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协调上出现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合同法》做出适当的修改。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97344 评论 75
人气 56415 评论 58
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36480 评论 51
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
人气 35725 评论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