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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财产权主体论

作者:李累财产权人权主体宪法

摘要:宪法上的财产权是社会中自治的人所享有的人权,并非法律上一切人格体瓜分和控制经济价值的形式.不应概括地把承载公共使命的法律人格视为宪法上的财产权主体.政府享有作为公共权力的财政收支权,而不是作为人权的财产权.意志相对独立的国有企事业可以被界定为宪法上的财产权主体,但只应在一定范围内追求和享有财富.把握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异,是科学理解宪法上的财产权的基础,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改革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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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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