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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第1款的适用

作者:王志明服务贸易总协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必要性检验非歧视

摘要:世贸组织成员方可以援引例外条款使其实施的限制性贸易措施获得正当性,美国案作为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第1款的第一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应为成员方的国内事项,并由成员方自行对其作出判断;不过成员方的这种判断权不是完全的,而要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检验。成员方在采取限制措施之前,应当善意地寻求合理可行的替代措施,且其措施不能是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制。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各成员方援引该例外条款的可能性增加,并可能会涉及人权因素和域外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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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年刊,将法学与经济学联系并结合起来研究,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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