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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性:承认规则及其检讨

作者:张晓冰法律规范性承认规则社会规则

摘要:法律规范性是法哲学领域经久不衰的核心问题,千百年来学界鸿儒均为此不吝笔墨。奥斯丁将法律规范性归为具有服从习惯的主权者之命令,凯尔森将其归为基础规范,哈特则以承认规则分别予以反驳。本文从法律规范性问题入手,一步步揭开承认规则作为一种社会规则的魔幻面纱,剖析其解决法律规范性问题的具体方案,并检讨德沃金、波斯特玛对该方案的批评。本文试图说明哈特在某种程度上误解了法律规范性,他将规范性等同于有效性,以为义务依赖内在观点,实际上没有为法律科予义务提供一个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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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年刊,将法学与经济学联系并结合起来研究,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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