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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二审的鸿沟及其填补——在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研究

作者:王兆鹏上诉审辩护权平等保护正当法律程序实证研究

摘要:本文在呈现一个健全"司法生态"圈,其法律生命之发展与演化情形。2007年7月以前,在我国台湾地区提起刑事二审上诉,毋须叙述任何理由。立法机关为改变此无效率之上诉制度,乃修法规定二审上诉书"应叙述具体理由",否则生驳回之效果。作者搜集新法实施后一年期间内,与此有关之"最高法院"全部判决、"高等法院"925件判决,藉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之方式,发现:(1)"最高法院"对"具体理由"之解释,采极为严苛之见解,"篡改"二审之覆审制为事后审制;(2)在二审上诉遭驳回的案件中,有98.5%的被告皆无辩护人,应可推论新法已对贫而无力聘请律师之被告,筑起上诉的鸿沟。此研究一经发表,即引起人权团体高度重视,乃请求"监察院"调查。"监察院"在翔实调查后,严厉指摘"最高法院"剥夺当事人第二审上诉权,悖离"宪法"第十六条之诉讼基本权,自有违误。在遭受学术机关、人权团体、"监察院"之指责后,"最高法院"亦体悟先前见解之瑕疵,乃开创新的诉讼理论,作出崭新判决以填补先前所筑之上诉鸿沟。二审上诉之法律内涵,在短短二年内,历经立法院修法、"最高法院"严苛解释、学者超然之理论与实证分析、人权团体之积极游说、"监察院"之介入调查,最后"最高法院"非但改变其先前见解,甚且扩大对被告人权之保障,此法律生命之发展过程与因素,或许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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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年刊,将法学与经济学联系并结合起来研究,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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