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伦理探究

作者:曹新明; 杨绪东人工智能规制伦理著作权权利归属

摘要:人工智能自动生成作品的能力逐渐增强,对以自然人作为创作者为伦理基础而构建的著作权制度构成挑战,主要表现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与著作权保护价值的伦理冲突。人工智能生成物与自然人依靠自己的大脑创作的作品在表达形式上并无差异,两者的功能、用途基本一致。基于著作权制度是以自然人为本旨而构建的伦理规则体系,实难接纳人工智能作为作者而给予保护,否则会造成整个制度伦理及功用的倾覆。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质上属于人类的投资行为,将其归属于以激励投资者为原则的著作权制度,在法律伦理上是十分契合的。而且,从人工智能的产业发展而言,将著作权授予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投资者更为恰当,这不仅可以保持既有制度伦理基础的稳固,而且可以激励人工智能生成产业的投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CN:11-2760/N)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