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商标戏仿的法律性质

作者:陈虎商标戏仿合理使用混淆可能性商标淡化反不正当竞争

摘要:戏仿是文学艺术批评的手法,在著作权语境下可以构成合理使用,商标戏仿亦当排除于侵权范围之外。宜将商标戏仿区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上的符号性戏仿属于公众对商标的描述性使用,狭义的商标戏仿建立在商标性使用的基础上,由市场竞争者实施。如著作权法中的戏仿一样,一旦认定为商标戏仿则属于对商标的正当性使用。狭义商标戏仿的内涵应当予以明确,使之与侵权行为人所称的"戏仿"相区别。在概念明确的前提下,法律认可的商标戏仿不会有导致混淆或淡化之嫌,因此并非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CN:11-2760/N)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