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超第18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有领域保护义务国际局保护期成员方
摘要:本说明a反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关于执行《伯尔尼公约》第18条规定的观点.应当认为,对公约的任何正式解释是公约各成员方的事情.1.有关适用《伯尔尼公约》追溯保护义务的基本规定包含在公约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1)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在本公约生效时尚未在来源国因保护期届满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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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CN:11-2760/N)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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