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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典型案例

作者:孔译珞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自力救助权利行使行为

摘要: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貌似自力救助行为,但与其有本质上的差异,当前理论和实践中将其作为自力救助的惯常认识并不正确。根据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特性和实际,应当将其定性为权利行使或者维权行为,据此不再受自力救助行为的严格限制,而具有相对宽松的行为空间。侵权警告行为本属于权利行使或者维权行为,但可能被用于市场竞争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应根据侵权警告的发送意图、发送对象和内容的准确性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其属性。应当根据其具体特点,构建规制侵权警告的利益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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