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述兴; 陈啸林稀缺性共用品可占有性知识产权制度
摘要:私法制度得以存续的前提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具有稀缺性.属于私法范畴的知识产权法,其所保护的对象,即知识财产,当然具有稀缺性.知识财产是公共物品,或者说是共用品,可以通过建立私权制度对其予以保护.知识财产具有可占有性,因为知识财产总是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对物质载体的占有就是对知识财产的占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既有其历史合理性,也有其现实合理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绝非“人们头脑中虚构出来的语言游戏”.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