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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会终结吗--对《转换的范式:反思知识产权理论》一文的评论

作者:杨述兴; 陈啸林稀缺性共用品可占有性知识产权制度

摘要:私法制度得以存续的前提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具有稀缺性.属于私法范畴的知识产权法,其所保护的对象,即知识财产,当然具有稀缺性.知识财产是公共物品,或者说是共用品,可以通过建立私权制度对其予以保护.知识财产具有可占有性,因为知识财产总是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对物质载体的占有就是对知识财产的占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既有其历史合理性,也有其现实合理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绝非“人们头脑中虚构出来的语言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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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CN:11-2760/N)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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