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鹏 崔国振现有技术抗辩单独设置模式单独对比方式新颖性标准说
摘要: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德国、日本等国家予以适用、在美国亦存在与之功能类似的相关制度。我国日前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这是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单独设置模式的一大进步。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结合理论探讨,当前在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以及对比标准上存在一定的误读。在我国当前国情下,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应当是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对比标准应当是新颖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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