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京市石油管理局克拉玛依市法定代表人法律顾问上诉人
摘要:上诉人(一审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友谊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唐健,局长。 委托人袁辉,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企管法规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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