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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的身份与共犯问题研究

作者:邓多文贪污罪主体问题研究国家工作人员共犯职务便利纯正身份犯想象竞合犯犯罪构成正确理解共同犯罪主观要件数罪并罚利用决定论单位定罪定性财物主犯客体作为

摘要:本文首先采用通说的观点,认为贪污罪是"纯正身份犯",其身份特性为"国家工作人员".然后对学界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即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在分析"主犯决定论"、"分别定罪说"、"主要客体决定说"、"贪污罪说"的基础上,提出应当正确理解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含义,将主观要件作为核心,在对上述人员定罪时,主要考虑主观上利用了谁的职务便利,如果是相互利用,则要考虑数罪并罚和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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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学报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CN:50-1182/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主要刊登研究机构、大学、人文社科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的、具有一定创新观点的研究论文、快报和综合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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