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包晓丽预告登记相对无效物权变动执行程序破产保护
摘要:我国关于预告登记法律效力的现行规定,存在处分权限制过度之弊病。在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过程中,建议将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理解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再行处分不动产物权的,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有权主张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较于限制物权变动模式和登记冻结模式,相对预告登记权利人无效在利益平衡上更符合自愿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并且在体系上与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相适应。此外,预告登记还有约束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效力。预告登记权利人物权的实现不受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程序的妨碍,破产程序中亦有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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