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晓娟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三权分置
摘要:随着“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进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的展开,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在法律制度层面的构建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依据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承包土地经营权应当是产生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次级用益物权。在设计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规则时,应当注意到该权利自身的特点,在现有抵押制度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安排。而在设定抵押时,既要遵循一般抵押融资交易的规律又要充分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特性。在设计抵押权实现规则时,则主要关注权利实现成本,以促进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交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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