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晓楠管理人强制选择权
摘要:以"提前终止、终止净额结算"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担保条款在我国《破产法》上的适用一直存在争议,直接关系到金融衍生品交易担保和结算功能的实现。"提前终止"对研究这一问题具有前提性意义,争议核心为"提前终止"与《破产法》第18条管理人强制选择权是否存在冲突。"提前终止"包括"提前终止权"和"自动提前终止"两种情形,都与《破产法》第18条管理人强制选择权存在冲突。《破产法》第18条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实现保护破产财产及公平保护守约方的目的,应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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