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冰公司分立物的分立转投资资产转让
摘要:公司分立与某些转投资、资产转让行为效果相同,但现行法上对于公司分立行为缺乏明确界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困惑。某些人认为应当以分立公司是否分配继受公司股份给其股东作为区分标准,但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并无此种做法,也与公司分立的经济功能并不相符。实际上,通过分析公司分立制度的立法价值和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安排,可以发现公司分立应当作为与转投资、资产转让行为并列的一项资产处置安排,由当事人根据自身商业需求自由选择适用。法官不顾当事人的选择而对交易重新定性,只会破坏交易秩序,增加商事交易的不确定性,并不符合公共利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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