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娟; 肖萍; 程样国高等教育治理社会主体法律地位高等教育中介组织高校理事会
摘要:由于我国社会参与高等教育治理改革过度依赖政策推动,忽视法治建设,导致高等教育治理社会主体法律地位欠缺,进而造成社会参与乏力。法律地位是社会主体参与高等教育治理的保障,社会主体资格与参与权亟待立法予以明确。应当修订《高等教育法》,明确社会主体特别参与资格与参与事项范围;制订或修订社会参与专项立法,细化高等教育社会参与;修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立法,放宽社会主体设立限制,从而确立高等教育治理社会主体法律地位,将社会主体打造成高等教育"政府、高校、社会"共同治理格局中的重要一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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